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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周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胡某与周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胡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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