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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畅某、田某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畅某。

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畅某、田某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畅某、田某自觉履行了案件款x.74元及利息,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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