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畅某。
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畅某、田某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畅某、田某自觉履行了案件款x.74元及利息,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