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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系男到女家。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离家,以在西安上班为由,有家不归,很少与她见面,被告还借故殴打她。他们曾在电话中协商离婚事宜,但因被告条件苛刻,协商不成。现她与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承认曾打过原告,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辩称:他与原告性格相投,感情尚好。只因他系入赘女婿,起初他对当地习俗不太了解,对原告家比较陌生,有些方面做得不好,农忙季节也较少回家,引起原告及家人不满。表示今后多体谅关心原告,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元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2日登记结婚,属男到女家。婚后无子女,生活中,曾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打骂过原告。2010年正月,原告外出打工不归,但双方时有电话沟通。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辨理由,庭审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生活中应互敬互谅,不断巩固加深夫妻感情,珍惜婚姻家庭。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打骂原告,被告有明显过错,应给予批评,被告已知自己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不足,当庭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予谅解,慎重婚姻态度,一味坚持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会茹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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