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