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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湖南省涟源市X组,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康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止,被告梁某为其丈夫梁某成向涟源市纪委交纳有关费用、装修房屋、偿还他人债务等,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12月10日、12月5日,2009年5月27日、9月20日,2010年6月12日分6次共计向原告康某借现金(略)元,其中前5笔借款均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第6笔借款即2010年6月12日所借16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梁某借款后,依约向原告康某支付相应利息至2010年4月底,但自2010年5月起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康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梁某迅速偿还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所欠原告康某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x元,由被告梁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康某本息共计(略)元,其余利息原告康某自愿放弃;

二、原告康某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曾兴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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