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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本市X区X路北京华联商场三楼“x”专柜,趁被害人赵XX不备之机,将赵XX放在柜台凳子上的咖啡色挎包(包内有现金2350元)盗走,后在商场二楼电梯口被追来的被害人赵XX抓获。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田某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赵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及系累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某盗窃他人钱财,价值235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田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功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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