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9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8.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99.2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99.25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1月7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婕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