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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被告邵某、许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邵某

被告许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邵某、许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搭建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的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邵某、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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