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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9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政文独任审判,2002年10月1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0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0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60元,并约定同年2月底归还,但至期被告未归还。2002年3月25日,被告又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于同年7月底归还。至期,被告仍未履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6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及保证书各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支票一张,金额x.60元。约定同年2月底归还。但至期,被告未归还借款。2002年3月25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于同年7月底归还。至期,被告仍未还款以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行为属民间借贷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其承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60元。

案件受理费702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东

审判员顾政文

代理审判员龚永林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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