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于2011年8月10日致函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竺盈琼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李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