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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潭中民一终字第181-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雪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任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易某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代理人,故本院已于二OO八年六月六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现本院决定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易某在二审期间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其在一审中可能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一审未为其确定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上诉人易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李星

审判员任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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