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绰号阿X),男。1998年9月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1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于2011年8月17日16时许,经事先电话约定,至本市X路X号工商银行处,将1包外用中华牌香烟壳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缪××,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缪××的白色晶体净重13.34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被告陶××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郑×的证言,证人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拍摄的毒资、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八条及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金伟

审判员黄亦栋

代理审判员金国宝

书记员倪帼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