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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被告赵XX

原告唐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好,1992年底被告就不工作直至2004年。原告做每件事情被告都要管,搓小麻将也要管,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人。被告父母房屋动迁分配对原、被告不利。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XX辩称,被告的确动手打过原告,是因为亲眼看见原告有第三者。原告所说的搓麻将不属实,原告在外玩六合彩,是赌博,为此被告反对。原告希望独得被告父母的房子,被告父母拒绝,原告就提起离婚诉讼。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赵X。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来,因原告对被告父母财产处理方案有意见,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夫妻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夫妻和好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唐X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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