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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某诉被上诉人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村X号B层北9-26。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剿e

审判员董敏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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