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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曹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被告曹某

被告曹某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曹某自愿赔偿原告金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曹某、曹某应于2011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某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4元,由被告曹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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