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X。
被告陈XX。
原告应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X诉称,双方婚后一直分居,被告居住其租借的房屋,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辩称,被告为了原告与前夫离婚,结婚前后双方一起居住被告租借的房屋内,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隙,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应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