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严某
被告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戴某与原告李某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被告戴某,被告严某系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父亲早已去世。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及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均登记在被继承人戴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戴某名下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及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严某、戴某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