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林、彭某芳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张某平、张某玲、张某、张某娥、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林、彭某芳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等七人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