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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X、彭某与张X、张X、张某X、张某X、张X、张某X、张某X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林、彭某芳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张某平、张某玲、张某、张某娥、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林、彭某芳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等七人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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