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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邬某邬某财产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励某

委托代理人励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

被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被告邬某

被告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葛某、邬某、邬某应于2010年7月22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励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励某负担人民币350元,被告葛某、邬某、邬某共同负担人民币700元,该款三被告应于2010年7月22日前支付原告励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3.50元,由原告励某负担人民币281.50元,被告葛某、邬某、邬某负担人民币282元,被告葛某、邬某、邬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7月22日前支付原告励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李炳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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