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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刘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刘军平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省庆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庆西执字第X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x元,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平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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