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辉与被执行人刘宪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辉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宪军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