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成与被执行人刘小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高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成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本院于201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成与被执行人刘小侠达成和解协议,待刘小侠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后一次性付给李某成借款x元,李某成对于利息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