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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与山东省东营市建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04-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东营市建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X镇。

上诉人商某某因与山东省东营市建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4月1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洪广

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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