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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漯河市郾城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徐XX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4年,漯河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居委会签订一份建设XX农贸市场工程承包合同,后XX公司将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转包给原告,原告对工程进行了投资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11元未付。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XX居委会支付工程款x.1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涉案的承包合同是被告XX村委会与XX公司签订的,原告徐XX的起诉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曹英旗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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