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鑫与被执行人师建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某鑫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某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