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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幢。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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