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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丙与郭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丁,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丙与被告郭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丙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丙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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