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丁,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丙与被告郭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丙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丙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