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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华与被告孙X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华,女,汉族。

被告孙X明,男,汉族。

原告杨X华与被告孙X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夏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X华、被告孙X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杨X华与被告孙X明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夏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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