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华,女,汉族。
被告孙X明,男,汉族。
原告杨X华与被告孙X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夏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X华、被告孙X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杨X华与被告孙X明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夏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