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雪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辛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铁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牛雁、靳雪锋,被告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丙诉称,2010年5月,被告辛某因经营物业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并写下借条。到2010年7月9日被告不在原物业公司上班,原告作为XXX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进行交接手续时,被告提出收回借条,由被告在移交单据上注明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后被告一直拖欠该款。现依法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辛某辩称,我不欠原告借款x元。有x元这个事,但不是我个人借款,是原告自愿给物业公司提供的启动资金。我当时是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以原告张某丙为首的业主委员会请我们来的,因为没有启动资金,工作没法开展,原告张某丙自愿给物业公司提供x元作为启动资金。购买办公用品花了一部分,给员工开工资花了一部分,余款都交给原告张某丙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天正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上岗旅行通知书形式将2010年4月29日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出公示。其中有自治物业以及聘任辛某为物业经理的具体内容。2010年7月15日,天正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辛某辞去物业经理职务。2010年5月16日,在张某丙作为主持人,有辛某、程某、毛效宏、杨正忠、花建莉参加的会议上,张某丙发言表示,“大家放心干,万一干不成,有我这x元作保证,给大家发工资和一切开销。”2010年6月4日,张某丙又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业主委员会责成辛某启用一名电工,辛某出有资金困难(发工资),张某丙以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个人承诺,愿以支持启动资金四万元为抵押,一切需上人员(当前是电工一名)从抵押资金中给以付给。”2010年7月19日,张某丙与辛某共同签署移交清单一份.表明x元启动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余款数字,并全部钱物交给张某丙接收。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两份。1.移交清单一份,被告不认可,指出有两处人为添加内容;2.银行取款记录一份。被告提交证据四份。1.张某丙承诺书一份;2.收条一份。3.移交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张某丙所出示同一份移交清单有两处人为添加内容以及钱款财物已经交接完毕的事实。4.2010年5月16日会议记录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张某丙所主张x元借款,借款主体应为天俊物业公司,而非辛某个人。此点,从2010年5月16日会议记录、张某丙承诺书、移交清单、利息收条都可以得到证明。其次,张某丙所出示同一份移交清单,有两处明显人为添加内容,与辛某所出示同一份移交清单相对照,应以辛某所出示同一份移交清单为准。从该移交清单看,该x元钱款财物已经交接完毕。故不存在再次返还。
因此对原告的诉请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吕铁臂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蒋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