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某告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诉某告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属再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的性格令人难以接受。被告脾气暴躁,孤僻,双方常琐事生气打闹,最后一次被告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把原告的耳朵都打出了血。可见被告是一个怎样无性无义之人。原、被告结婚一年多的时间,生气的日子数也数不过来,双方没有一点夫妻感情,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协商离婚,但他舍不得出诉某费,要求让原告起诉。为解除这样痛苦的婚姻关系,现特提起诉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能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木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木某于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属于再婚,婚前双方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打骂,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离家外出租房住至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通许县民政局的结婚证明材料,通许县X村委证明材料及证人周某某的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吵闹,而原告离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后再不愿和被告一起生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诉某意见的认可。故对原告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木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诉某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秀敏

审判员肖振贞

审判员李某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新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