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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张某乙、张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北里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张某乙、张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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