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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王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卓XX。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弃家庭于不顾,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1.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承担抚养费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原告提到的问题,我以前没有重视,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正自身的错误,以挽救我们的婚姻。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卓XX。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加之双方缺乏相应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4月19,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登记结婚已逾5年,两人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因被告对家庭缺乏关心,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已承认自身错误,并表示一定改正,希望原告能给两人一次和好的机会。做为原告不应坚持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应改善自身不足,增进双方沟通,努力消除隔阂,为自己及其子女建立一个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新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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