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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黄某乙、王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个体户。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为二被告经营的生态蒙古风情园供烟酒,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立有欠条一支。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偿还了原告x元货款,剩余x元一直未予偿还。现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陈某某为二被告经营的生态蒙古风情园供烟酒,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陈某某货款x元,并立有欠条一支。后经原告陈某某索要,二被告偿还了原告x元货款,剩余x元货款未予偿还。原告陈某某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乙、王某于2010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收取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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