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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孙某某、原审被告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甲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上诉人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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