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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陈某与被告胡某、王某、佘某、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胡某安,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某,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被告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被告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陈某与被告胡某、王某、佘某、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陈某撤回对胡某、王某、佘某、庄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杨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邓江平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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