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胡某安,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某,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被告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被告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4XXX。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陈某与被告胡某、王某、佘某、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陈某撤回对胡某、王某、佘某、庄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杨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邓江平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