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铜川市第二印刷厂退休职工。
王X民申请执行胡X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承担执行费3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X于2011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X民x元(包括诉讼费),其余双方互不追究。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