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锐、程某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丙与上诉人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丙、被上诉人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丙与上诉人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