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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堡街道东柏梁村村X区六村X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李某之母。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X组。

负责人周某,组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X区X村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3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

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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