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外打工相识,2004年5月按民俗结婚,2005年10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12月份生一子顾××。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格格不入,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日渐淡漠,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2003年在江苏盛泽打工认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2005年10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证。2004年农历12月份生一子顾××,现同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同在盛泽打工,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2009年原、被告购买了9万块砖,建了3间一层毛坯房,还余6万块左右砖。另因建房欠1万元钢筋款未还。除此,无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且被告顾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能提供书面意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管
审判员范德银
审判员王文宝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暬v(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