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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某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X路X路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薇,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林某,男,(自然情况略)。

上诉人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1)西铁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为一般施工企业,不是铁路部门,不符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中第一条、第三条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且本案中涉及隧道属于不动产范畴,双方之间合同有关管辖之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一、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系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属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内,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予以管辖。上诉人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由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秦瑜

代理审判员睢涛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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