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田县太华煤矿,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X镇X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部,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大田县太华煤矿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检察日报》2011年5月27日第8版刊出公告(该票号为:GA/(略),出票日期2010年3月26日,出票人商丘市海润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商丘市X区农联社,收款人河南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开户行建行二七路支行,票面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0年9月26日,承兑协议编号:商梁农信(略),该汇票经背书转让,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GA/(略)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冬青
审判员叶红梅
审判员张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