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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X诉魏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两人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被告一直以外出务工为名借故不回家,即便回来也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二人感情不和。原告2010年6月18日提起诉讼要与被告离婚,法院以被告有病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农历12月27日,被告父亲领被告回家拿了几件衣服就走了,至今原被告分居已经一年多,原告无奈又一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在本院发出公某后委托其父亲送来答辩状一份,称2009年原告在被告怀孕四个月后强迫被告引产,手术前被告偷跑回家,但原告又强行将其带到高陵县妇幼保健院做了人流手术,至此后被告精神失常,至今未愈。故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沟通,感情基础淡漠,原告及其家人常与被告发生冲突,致使双方感情恶化。2010年6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1年4月6日原告再次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曾发两次传票传唤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2011年6月20日以公某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文书,现已逾期,视为送达。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结婚证明、公某、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扶持,本案被告婚后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沟通,被告与原告家人相处并不和睦,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双方感情逐渐恶化。被告答辩状所称事实,原告表示当时被告腹中胎儿已经是死胎,不得不引产,但双方均未就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林某某与魏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高陵

代理审判员段吉祥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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