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31岁。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29岁。
被执行人宫某丙,男,27岁。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陕西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陕西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宫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某丙于2011年7月18日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宫某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在被执行人住所(略),同时按照《陕西省高某人民法院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铁路法院受案范围是西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部门以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西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铁路职工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不应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若因该债务偿还发生纠纷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宫某丙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