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家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1月24日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双方婚后共育一儿一女。被告长年在外打工不尽照顾家人、抚养子女义务,且经常赌博以致家庭负债累累。原告身患高血压、糖料病需经常吃药治疗,又需抚养年幼子女,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全靠借债与原告亲戚援助度日。被告从2009年6月出门后至今不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钰由原告抚养;3、婚生子刘某涵由被告抚养;4、家庭外债14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婚前房屋由原告暂时居住。

被告刘某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1月24日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婚前房屋中。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刘某钰,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刘某涵。现被告外出务工,具体下落不明。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原、被告住所地茅坪镇X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笔录予以证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白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与本案离婚纠纷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标准。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及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请事实与理由成立,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海军

审判员黄明义

审判员杨无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