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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第一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李某(又名李X),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丙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张某丙收到x元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第二百三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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