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何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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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赵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