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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X号。

本院在执行张某丙与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周X将案款和执行费共计5109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将案款505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到此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兰&x

执行员雷翕萍

执行员陈国安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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