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孙军文,河南中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5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军文、吴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现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任某某。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陈某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扈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