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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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