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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磊扬清洗有限公司与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磊扬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方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郑州磊扬清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某丙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丙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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