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磊扬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方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郑州磊扬清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某丙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丙炳